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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化妝品注冊備案資料管理規(guī)定》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已注冊或者備案產品所使用原料的生產商、原料質量規(guī)格增加或者改變的,所使用的原料在配方中的含量以及原料中具體成分的種類、比例均未發(fā)生變化的,應當通過注冊備案信息平臺對原料生產商信息和原料安全信息進行更新維護。涉及產品安全評估資料發(fā)生變化的,還應當進行產品安全評估資料變更。 已注冊或者備案產品所使用原料的生產商、原料質量規(guī)格增加或者改變的,原料在配方中的含量和原料中主要功能成分含量及溶劑未發(fā)生變化,為了保證原料質量而添加的微量穩(wěn)定劑、抗氧化劑、防腐劑等成分發(fā)生種類或者含量變化的,應當提交相應資料。
答:在配方導入模板“INCI名稱”一欄可用文字填上后再導入,然后在系統(tǒng)“產品配方”界面上將該成分“INCI名稱”一欄中的文字刪除。
答:一般是由于輸入帶“%”號的數(shù)值導致的,只需要錄入數(shù)值。
答:注冊人備案人上傳產品配方時,確認excel文檔中不包含公示計算。如排除文檔中不含公示計算,可提供具體產品信息,發(fā)郵件至系統(tǒng)郵箱做進一步原因分析。系統(tǒng)郵箱:gcftba@nmpa.gov.cn。
答:《已使用化妝品原料名稱目錄(2021版)》中“說明”有強調:三、在本目錄中收錄的防曬劑、防腐劑、著色劑、染發(fā)劑及限用物質等原料,使用時應符合化妝品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未列入本目錄,但在《化妝品安全技術規(guī)范》中收載的防曬劑、防腐劑、著色劑、染發(fā)劑及限用物質等原料,參照已使用化妝品原料管理。
答:不能直接使用于皮膚,則不屬于化妝品。按原料管理。
答:(1)配方中的來源于石油、煤焦油的碳氫化合物,未標注化學文摘索引號(CAS號); (2)配方中的著色劑未標注著色劑索引號(CI號); (3)配方中未詳細列明標準中文名稱; (4)復配原料未以復配形式填報; (5)配方中的原料使用目的與實際不符; (6)配方中的類別原料未標注具體的原料名稱; (7)配方明顯不合理,涉嫌編造虛假配方。
答:化妝品原料使用應符合《已使用化妝品原料名稱目錄》(2021版)和《化妝品安全技術規(guī)范》(2015版)要求。
答:(1)除月桂醇聚醚硫酸酯鈉、椰油酰胺丙基甜菜堿等復配原料未以復配填報形式被歸入第二類問題外,其他復配原料的復配形式需要進一步明確后再規(guī)范。 (2)進一步規(guī)范明確原料使用目的,如辛甘醇、乙基己基甘油、1,2-乙二醇等表外防腐劑與苯氧乙醇等準用防腐劑復配,使用目的可以是抗氧化劑;對羥基苯乙酮可以作為皮膚調理劑等。
答:配方中同一物質重復填報,且未做質量規(guī)格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