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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安全警示用語應當符合化妝品標簽管理規(guī)定和《化妝品安全技術規(guī)范》等相關法規(guī)的要求。
答:應當根據(jù)產品包裝、產品自身穩(wěn)定性或者相關實驗結果,設定產品的使用期限。
答: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1)特殊化妝品變更申請表或者普通化妝品變更信息表; (2)擬變更產品執(zhí)行的標準; (3)涉及生產工藝簡述變化的,應當提交發(fā)生變更的情況說明,并提交擬變更產品的微生物和理化檢驗報告; (4)涉及產品使用方法變更的,應當提交擬變更產品的產品安全評估資料; (5)涉及產品使用期限延長的,應當提交擬變更產品的穩(wěn)定性研究資料; (6)涉及產品安全評估資料內容發(fā)生變化的,應當提交產品安全評估資料; (7)涉及進口產品原銷售包裝和標簽變化的,應當提交擬變更產品的原銷售包裝(含說明書)和外文標簽的中文翻譯件; (8)涉及產品標簽樣稿變化的,還應當根據(jù)《化妝品注冊備案資料管理規(guī)定》第四十四條要求進行產品標簽樣稿變更。
答:(1)化妝品生產企業(yè)應在標簽和說明書上標注《規(guī)定》要求的標注內容; (2)因包裝大小、包裝設計等原因,所標注內容可在不同可視面中。
答:(1)產品中文名稱、特殊化妝品注冊證書編號; (2)注冊人、備案人的名稱、地址,注冊人或者備案人為境外企業(yè)的,應當同時標注境內責任人的名稱、地址; (3)生產企業(yè)的名稱、地址,國產化妝品應當同時標注生產企業(yè)生產許可證編號; (4)產品執(zhí)行的標準編號; (5)全成分; (6)凈含量; (7)使用期限; (8)使用方法; (9)必要的安全警示用語; (10)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強制性國家標準規(guī)定應當標注的其他內容。
答:產品中文名稱應當在銷售包裝可視面顯著位置標注,且至少有一處以引導語引出。 化妝品中文名稱不得使用字母、漢語拼音、數(shù)字、符號等進行命名,注冊商標、表示防曬指數(shù)、色號、系列號,或者其他必須使用字母、漢語拼音、數(shù)字、符號等的除外。產品中文名稱中的注冊商標使用字母、漢語拼音、數(shù)字、符號等的,應當在產品銷售包裝可視面對其含義予以解釋說明。
答:(1)注冊人、備案人、境內責任人和生產企業(yè)的名稱和地址,應當標注產品注冊證書或者備案信息載明的企業(yè)名稱和地址,分別以相應的引導語引出; (2)化妝品注冊人或者備案人與生產企業(yè)相同時,可使用“注冊人/生產企業(yè)” 或者“備案人/生產企業(yè)”作為引導語,進行簡化標注; (3)生產企業(yè)名稱和地址應當標注完成最后一道接觸內容物的工序的生產企業(yè)的名稱、地址。注冊人、備案人同時委托多個生產企業(yè)完成最后一道接觸內容物的工序的,可以同時標注各受托生產企業(yè)的名稱、地址,并通過代碼或者其他方式指明產品的具體生產企業(yè); (4)生產企業(yè)為境內的,還應當在企業(yè)名稱和地址之后標注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編號,以相應的引導語引出。
答:根據(jù)《化妝品監(jiān)督管理條例》(以下稱《條例》)《辦法》規(guī)定,化妝品標簽應當標注注冊人、備案人、受托生產企業(yè)的名稱、地址。若注冊地址和實際生產地址不一致,應當標注生產許可證上載明的實際生產地址。
答:化妝品標簽應當在銷售包裝可視面標注化妝品全部成分的原料標準中文名稱,以“成分”作為引導語引出,并按照各成分在產品配方中含量的降序列出。化妝品配方中存在含量不超過0.1%(w/w)的成分的,所有不超過0.1%(w/w)的成分應當以“其他微量成分”作為引導語引出另行標注,可以不按照成分含量的降序列出。 以復配或者混合原料形式進行配方填報的,應當以其中每個成分在配方中的含量作為成分含量的排序和判別是否為微量成分的依據(jù)。
答:全成分標識的規(guī)定早在十幾年前在國外就已經存在并實行了。其中兩個主要的意義在于: (1)遵守地方法律,給予消費者的知情權。 (2)提供更全面的信息給消費者,以方便消費者選擇需要和喜愛的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