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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簡化備案的牙膏產品,標簽標注的內容符合《條例》《辦法》和《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等規(guī)定要求,僅標簽標注的格式等需要進行規(guī)范調整的,可以在簡化備案時使用已上市的銷售包裝標簽,并在2024年7月1日前按要求完成產品標簽更新。除僅宣稱具有清潔功效的外,簡化備案的牙膏產品,還應當于2025年12月1日前,通過備案平臺上傳并公布產品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
答:北京市牙膏備案工作,使用國家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的牙膏備案信息服務平臺。牙膏備案人需登錄www.nmpa.gov.cn,在“政務服務門戶”欄目注冊法人賬號,并在“賬號設置”欄綁定“牙膏備案信息服務平臺”;已有法人賬號的備案人,可直接登錄并綁定。 小提示:已上市的牙膏產品應在牙膏備案信息服務平臺提交簡化資料,未進行賬戶注冊及綁定的用戶,應盡快注冊綁定,提交簡化資料的時間為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請在規(guī)定時間內進行提交。備案管理部門在備案人提交簡化備案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備案基本信息,請備案人及時查看審核意見。
答:依據《化妝品分類規(guī)則和分類目錄》第五條“化妝品應當根據功效宣稱分類目錄所列的功效類別進行選擇”,即普通化妝品應在功效宣稱分類目錄所列的除染發(fā)、燙發(fā)、祛斑美白、防曬、防脫發(fā)以及新功效以外的功效類別中進行選擇。
答:根據《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第八條(二)“通用名應當準確、客觀,可以是表明產品原料或者描述產品用途、使用部位等的文字。使用具體原料名稱或者表明原料類別的詞匯的,應當與產品配方成分相符,且該原料在產品中產生的功效作用應當與產品功效宣稱相符?!奔串a品中文名稱通用名中含有原料名稱或者表明原料類別等詞匯時,屬于原料功效宣稱的情形之一,應當在產品標簽項下勾選特定宣稱(原料功效)。 示例:某產品的產品中文名稱為“...A(原料名稱)爽膚水”,產品配方中含有原料A,應當勾選“特定宣稱(原料功效)”。 小提示: 1.產品標簽中顯示該產品含有某種原料,并強調該原料具有某種功效時,在產品標簽項下應當勾選“特定宣稱(原料功效)。 2.進口普通化妝品的產品外文名稱中含有原料相關的詞匯,需要根據產品配方中原料組成情況及原銷售包裝中原料功效宣稱情況,確認是否應當在產品標簽項下勾選“特定宣稱(原料功效)”。
答:按照《化妝品分類規(guī)則和分類目錄》,宣稱“有助于減少或減緩粉刺(含黑頭或白頭)的發(fā)生;有助于粉刺發(fā)生后皮膚的恢復”均屬于“祛痘”功效。 示例:某品牌洗面奶的產品標簽中宣稱該產品在清潔肌膚的同時還可以“減少黑頭的發(fā)生”,因此該品牌洗面奶在備案申請表分類編碼項下應當同時勾選“祛痘”和“清潔”兩種功效類別。 小提示:在填寫備案申請表分類編碼項下的功效宣稱時,需要結合產品名稱、產品標簽中功效宣稱的相關內容進行綜合判斷,并按照功效宣稱分類目錄中功效類別、釋義說明和宣稱指引進行準確填寫。
答:進口產品原包裝標注內容不符合我國化妝品法規(guī)相關要求的,首先應當結合產品的使用方式、作用部位、使用目的等,判定該產品是否屬于我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化妝品定義范疇。不屬于我國化妝品定義范疇的,不得按照進口化妝品申報注冊或進行備案。屬于化妝品定義范疇的,應當按照我國化妝品標簽管理相關法規(guī)規(guī)定要求,對產品包裝標簽的相關內容進行修改完善。
答:根據原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管總局發(fā)布的《關于調整化妝品注冊備案管理有關事宜的通告》(2013年 第10號),僅具物理遮蓋作用的美白化妝品,是指通過物理遮蓋形式達到皮膚美白增白效果的產品。宣稱僅具物理遮蓋作用的美白化妝品,產品配方中還添加了具有非物理遮蓋作用的美白功效成分的,應當能夠提供足夠的科學依據證明該成分的使用目的并非用于美白增白效果,否則不得按照“祛斑類(僅具物理遮蓋作用)”產品類別進行注冊申報。
答:凡是以改變頭發(fā)顏色為目的,使用后即時清洗不能恢復頭發(fā)原有顏色的產品,均應當按照染發(fā)產品進行嚴格管理。宣稱“中和頭發(fā)色調”等能改變頭發(fā)顏色的洗發(fā)水、發(fā)膜等產品,應當屬于染發(fā)產品,按照染發(fā)產品標簽管理相關規(guī)定,在產品標簽上標注應有的警示用語等信息。同時,在產品安全性評價方面,除滿足常規(guī)染發(fā)類產品要求外,還應根據洗發(fā)水、發(fā)膜等產品的暴露頻次、使用方式等確定相應的毒理學試驗、安全風險評估等安全性評價要求。
答:化妝品的產品名稱一般應當與產品的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等產品屬性保持一致,不宜使用“全臉眼霜”等消費者不易理解的產品命名方式。產品名稱或標簽標注使用方法涉及多個使用部位的的,應當按照該產品的產品名稱或標簽標注內容中所涉及的更嚴格的安全性要求進行管理。上述兩款產品,產品名稱中包含“眼霜”或使用方法中作用部位包括眼部、唇部、面部等,均應當按照眼部化妝品的相關安全性要求進行管理。
答:根據《化妝品命名規(guī)定》要求,產品名稱中使用具體原料名稱或表明原料類別詞匯的,應當與產品配方成分相符。產品名稱中使用具體原料名稱的,產品配方成分中應當含有該原料;產品名稱中使用原料類別詞匯的,產品配方成分中應當含有該類別能夠包括的具體原料。產品名稱中使用的原料名稱為通俗名稱的,該通俗名稱應當與產品配方中該原料的標準中文名稱具有一致性的對應關系。產品名稱中使用原料名稱為植物全株名稱的,產品配方成分中可以是該植物的具體部位原料。